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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溪师范学院关于函授、夜大补考和重新学习的管理办法
2010-07-08 14:59:00   发布:    点击:

 

按照国家教育部、云南省教育厅及玉溪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籍管理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补考和重新学习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:

第一条 适用对象。参加我校函夜大本专科学习和进修的学员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补考。学员在校学习期间,所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合格者,分别按如下情况办理:

()学员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缺考,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,经批准,可参加补考一次。

()学员面授时,无故缺旷课,超过本门课程教授学时的14,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,可参补考一次。

()学员面授时,请假超过本门课程教授学时的13,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,可参加补考一次。

()学员在考试中违纪作弊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学院同意,并报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,方能参加补考一次。

第三条 补考方式。需补考的学员,根据第二条办理手续后,参加所属院系组织的补考。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期间进行。

第四条 重新学习。学员按规定,学习期满结束后,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者,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:

()凡按正常学制,学员在最后一学期的学习考试中出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,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,可回校参加毕业生补考一次,补考时间由所在院系自己确定。

()学员已经参加过毕业生补考,仍有不及格的课程,则须经本人提出书申请、所在院系同意、成人教育学院批准,并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分缴纳相应课程的学习费用后,可参加我校相应专业、相应课程的重新学习及考试。

第五条 补考课程的学分和成绩。经补考或重新学习考试后成绩合格者,按实际成绩获得学分及学分成绩,但应注明“补考”字样。

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七条 如本办法与之前的相关实施办法冲突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

玉溪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〇年三月 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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